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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超市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墟市监视管造局作出的皋市监刑罚〔2024〕0900856号《行政刑罚定夺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案涉行政刑罚定夺书认定的到底缺点、证据系违法得到。1.本案中,申请人的供货商是靖江市甲食物商行,涉案食物状元糕由靖江市甲食物商行供应。2.被申请人存正在诱供、骗供等违法取证的景象,未尽整个、客观、把稳考察取证的职责,其认定到底的证据不的确、不充足。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听证权示知标准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丁头提出的听证申请未举行笔录,且正在投递示知书时用“陈述申辩跟听证雷同”误导申请人行使听证权。三、申请人到底上仍旧检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及格证,推行了进货检验仔肩。申请人进货检验中的瑕疵,尚不至于被罚款,对付该瑕疵,被申请人处置失当,没有苦守行政刑罚“刑罚与教导相联合”的法则。被申请人违反“一事不二罚”,案涉状元糕的临蓐商仍旧被刑罚。故申请行政复议,仰求打消被申请人作出的皋市监刑罚〔2024〕0900856号《行政刑罚定夺书》或仰求确认该行政刑罚定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皋市监刑罚〔2024〕0900856号《行政刑罚定夺书》到底了了、证据确凿、标准合法、合用公法无误、自正在裁量相宜。仰求依法驳回申请人打消定夺的仰求。
现查明: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筹办的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用油等商品举行抽样考验,并向申请人投递《南通市食物安详抽样考验示知书》。2024年5月21日,南京海合动植物与食物检测中央出具No:FF24-02506《食物安详监视抽检考验呈文》,认定申请人筹办的阜宁县某食物厂临蓐的“临蓐日期为2024-04-10、规格型号为180克/盒”的状元糕,经抽样考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适合GB 7099-2015《食物安世界家法式 糕点、面包》央浼,考验结论为不足格。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递《南通市食物安详抽样考验结果告诉书》及上述考验呈文。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筹办地点举行现场反省。当日,申请人公布召回告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精确由店长刘某动作考察、处置自己(单元)涉嫌出售不足格状元糕一案相合事宜的委托代劳人。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出售油脂酸败的食物案举行立案考察。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店长刘某举行考察询查,刘某陈述,“这批不足格的状元糕是我超市2024年4月16日从靖江市乙食物厂购进的,购进了40盒,单价是4.5元/盒,购进总价为180元;4月19日被抽样职员抽走了12盒,4月22日出售了8盒,5月1日出售了6盒,5月3日分两次出售了14盒,总共40盒全都出售完毕了,出售总价为232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靖江市乙食物厂的《贸易牌照》《食物筹办许可证》及阜宁县某食物厂《食物筹办许可证》《食物临蓐许可证》等证据。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店长刘某举行考察询查,刘某陈述,“被抽检状元糕的供应商是靖江市乙食物厂”。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结构案件整体商讨。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递皋市监罚告〔2024〕0900556号《行政刑罚示知书》,示知申请人查明的到底、拟作出的刑罚、按照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柄。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偏见》。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店长刘某填充供应了《注明》《产物及格证》及靖江市甲食物商行的《食物筹办许可证》等证据。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结构案件整体商讨。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刑罚〔2024〕0900627号《行政刑罚定夺书》。该刑罚定夺于2024年8月2日邮寄投递申请人。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情状注释》,阐明曾提出听证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听证,并央浼被申请人举行听证。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经案件整体商讨后作出皋市监撤字〔2024〕1号《打消行政刑罚定夺书》,定夺打消皋市监刑罚〔2024〕0900627号《行政刑罚定夺书》;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听通〔2024〕4号《行政刑罚听证告诉书》。该打消定夺、听证告诉于2024年8月13日留置投递申请人。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结构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偏见。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结构案件整体商讨。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经接受耽误办案限日三十日。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刑罚〔2024〕0900856号《行政刑罚定夺书》,认定申请人筹办不适合食物安详法式的食物的行动,违反了《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划定,按照《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划定,定夺对申请人刑罚如下:1.充公违法所得52元;2.罚款10000元。同时,按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刑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责令申请人改革违法行动。申请人未检验许可证和合系注明文献的行动,违反了《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划定,按照《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责令申请人改革,并定夺赐与申请人警戒。该刑罚定夺于越日直接投递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申请人供应的2024年4月16日的编号8651313《送(销)货单》纪录:1.名称及规格:4.10 180g步步高、单元:条、数目:40、单价:4.5、金额:180。该《送(销)货单》左上角注有“XX”。
另查明二:靖江市乙食物厂领取的《食物筹办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321282007XXXX,有用期至2023年5月8日。
另查明三:申请人供应的案涉《产物及格证》注有“阜宁县某食物厂”字样,载明产物规格为“2024年4月10日”、但未评释产物型号。
本府以为:本案的争议主旨正在于,案涉《行政刑罚定夺书》认定到底是否了了,证据是否充足,合用公法是否无误,量罚是否相宜,标准是否合法。
合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筹办不适合食物安详法式的食物的违法行行动出的刑罚认定到底是否了了、证据是否充足、合用公法是否无误、量罚是否相宜的题目。最先,《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划定:“禁止临蓐筹办下列食物、食物增加剂、食物合系产物:……(十三)其他不适合公法、规矩或者食物安详法式的食物、食物增加剂、食物合系产物”。本案中,依据案涉商品抽样考验结果、申请人2024年4月16日的《送(销)货单》以及申请人店长刘某的陈述可知,申请人以180元的总价购进案涉批次状元糕40盒,并总计出售,出售金额共计232元,即违法所得52元;经抽样考验,申请人筹办的该批次的状元糕不适合食物安详法式,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推行了筹办不适合食物安详法式食物的行动,适合上述公法划定,即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刑罚定夺认定到底了了,证据充足。其次,《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违反本法划定,有下列景象之一,尚不组成犯法的,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食物安详监视管造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和违法临蓐筹办的食物、食物增加剂,并能够充公用于违法临蓐筹办的用具、开发、原料等物品;违法临蓐筹办的食物、食物增加剂货值金额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吃紧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划定的景象表,临蓐筹办不适合公法、规矩或者食物安详法式的食物、食物增加剂的,遵曩昔款划定赐与刑罚”。本案中,申请人所筹办的案涉不适合食物安详法式状元糕的货值金额为232元,违法所得52元。被申请人基于案涉状元糕货值较幼、申请人主动配合考察取证等景象归纳考量,定夺对申请人减轻刑罚,最终作出充公违法所得52元、罚款10000元的刑罚定夺,该定夺合法有据,量罚相宜。别的,《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刑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行政组织推行行政刑罚时,该当责令当事人改革或者限日改革违法行动”,被申请人依据该划定责令申请人改革案涉违法行动,适合该划定。因而,案涉刑罚定夺合用公法无误,量罚相宜。
合于申请人是否适合可省得于刑罚的景象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系注明文献的行行动出的刑罚认定到底是否了了、证据是否充足、合用公法是否无误、量罚是否相宜的题目。《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五十三条划定:“食物筹办者采购食物,该当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考验及格证或者其他及格注明”。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划定:“食物筹办者推行了本法划定的进货检验等仔肩,有充足证据注明其不明晰所采购的食物不适合食物安详法式,并能如实注释其进货泉源的,可省得予刑罚,但该当依法充公其不适合食物安详法式的食物;酿成人身、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负抵偿职守”。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可知,申请人正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刑罚示知书》前的考察阶段,申请人阐明案涉状元糕系靖江市乙食物厂供货,并向被申请人供应了该食物厂的《贸易牌照》、《食物筹办许可证》,但其所供应的靖江市乙食物厂的《食物筹办许可证》此时已失效。固然申请人正在收悉案涉《行政刑罚示知书》后称实在质供货商为靖江市甲食物商行,并填充提交了靖江市甲食物商行的《食物筹办许可证》及案涉《产物及格证》等证据,但无法说明申请人正在采购食物时推行了进货检验仔肩。另,申请人正在收悉案涉《行政刑罚示知书》后填充供应的案涉《产物及格证》,仅载明产物规格为“2024年4月10日”及注有“阜宁县某食物厂”字样,但未评释产物型号,无法说明系案涉状元糕的产物及格证。该情状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正在采购案涉状元糕时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系注明文献,认定到底了了,证据充足。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合“违反本法划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食物安详监视管造部分责令改革,赐与警戒;拒不改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吃紧的,责令停产倒闭,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物、食物增加剂临蓐筹办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合系注明文献,或者未按划定筑树并苦守进货检验记载、出厂考验记载和出售记载轨造”的划定,责令申请人改革并定夺予以警戒的刑罚,合用公法无误,裁量相宜。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适合可省得于刑罚的景象亦无失当。
合于案涉行政刑罚标准是否合法的题目。《墟市监视管造行政刑罚标准划定》第十八条划定:“墟市监视管造部分对按照监视反省权力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分移送、上司交办等途径展现的违法行动线索,该当自愿现线索或者收到质料之日起十五个使命日内予以核查,由墟市监视管造部分有劲人定夺是否立案……检测、考验、检疫、判定以及权柄人辨认或者鉴识等所需时代,不计入前款划定限日”。第六十四条划定:“合用平淡标准料理的案件该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来源置定夺。因案情纷乱或者其他出处,不行正在划定限日内作来源置定夺的,经墟市监视管造部分有劲人接受,能够耽误三十日。……案件处置进程中,中止、听证、告示和检测、考验、检疫、判定、权柄人辨认或者鉴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代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料理限日”。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抽样考验展现违法线日立案,经延期、扣除听证限日后于2024年9月30日向申请人投递案涉《行政刑罚定夺书》,其核查时代不凌驾十五个使命日,办案限日不凌驾一百二十日,均适合上述划定。另,被申请人正在办案进程中,推行了考察、刑罚示知、结构听证、整体商讨、作出定夺并投递等标准,办案标准适合公法划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刑罚定夺书》认定到底了了、合用公法无误、量罚相宜、标准合法,应予庇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出处不行设立,本府不予维持。依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划定,经酌量定夺:
庇护被申请人如皋市墟市监视管造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皋市监刑罚〔2024〕0900856号《行政刑罚定夺书》。
申请人某超市如不服本定夺,能够自接到本定夺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通经济工夫开拓区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动认定到底了了,证据确凿,合用按照无误,标准合法,实质相宜的,行政复议组织定夺庇护该行政行动。